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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人防 〔 2011] 〕 18号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民防办),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现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2001]国人防办字第7号)即行废止。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的建设监理以及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防工程应当由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第五条 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非外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二章    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级。
第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为:
一、 甲级:
1、 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2、 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5名以上);
二、 乙级:
1、 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
2、 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3名以上);
三、 丙级:
1、 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
2、 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第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及6B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章   监理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申请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三月、九月集中办理审批事宜。
第十一条   申请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FS:PAGE]
一、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1);
二、 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四、 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五、 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及其聘用合同;
六、 监理业绩表;
七、 监理业务手册(见附件2)。
以上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原件后,复印件转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十二条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予以认定的,颁发《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证书》;不予认定的,通报相关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提交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批由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从事人防工程监理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的监理工程师。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监理员是指从事人防工程监理并参加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理知识培训而未获得注册,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的监理人员。
  
第四章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可不进行公开招标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并报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人防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相应的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和监理设施。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从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管理工作、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工作等均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的要求。
  
第五章    监 督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对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实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实行年检制度。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年检的主要内容,是检查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听取建设单位意见,看是否存在工程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其监理资格。 [FS:PAGE]
一、 合格:
1、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合格;
2、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二、 基本合格:
1、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合格;
2、 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未达到资质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
三、 不合格:
1、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不合格;
2、 人防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收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年检资料后,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记录在《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取消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如以虚假材料或以欺骗手段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的,经发现,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给予降低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一、 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
二、 非法转让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
三、 故意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其他行政处罚的,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未履行义或由于监理单位的指令错误,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违犯法律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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